该管理办法在《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8号)基础上结合中心城市实际,进行重新修订。中心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厨余垃圾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中心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
该管理办法在《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8号)基础上结合中心城市实际,进行重新修订。
中心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厨余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省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应规划控制的区域,以下简称“中心城市”)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餐饮企业,公共机构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垃圾。
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厨余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卫健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厨余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以厨余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及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规定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厨余垃圾收转运及处理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垃圾分类建设资金。
第六条 厨余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厨余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利用。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厨余垃圾的新技术、新方法,将厨余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 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购置专类设备,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置,并与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条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厨余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厨余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厨余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厨余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厨余垃圾交由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厨余垃圾;
(二)配备符合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及有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厨余垃圾及时运送至厨余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30日
报告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二)厨余垃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行集中处置,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厨余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处置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制定厨余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二)将厨余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三)使用未经资源化处理的厨余垃圾直接饲养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记录。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时可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厨余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情况;
(四)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违法情况;
(五)厨余垃圾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
制度,接受公众对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举报后,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九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厨余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
情况下厨余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厨余垃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和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5年10月9日公布的《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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