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征地征收工作(6篇)

时间:2024-09-10 17:57:01  阅读:

篇一:征地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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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

  (培训材料,内部使用)

  一、征地程序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赋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普通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

  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者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

  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商议允许。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预权、监督权

  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

  为,征采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

  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告知,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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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

  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

  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

  1、确定征地位置*围相邻,四至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

  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

  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

  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

  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围内的土

  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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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

  实施征地单位对拟被征地块所在的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全

  面了解拟征收土地*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

  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

  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土地权属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现

  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地权

  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

  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

  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对拒不在调查表签字盖

  章确认的,实施征地单位要做好取证工作,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补偿的依据。

  4、涉及房屋拆迁的,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需要拆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暂时安置点,永久安置点,生

  产留用地进行规划选址。

  如涉及办理社会保障和使用林地手续的,征地部门要在完成

  征地调查情况后,按规定组织材料向城区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做好《社会保障方案》;(2)办理

  《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5、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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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费科目名称: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竹木果树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奖励津贴费、杆线、管网迁移费、测绘费、清表费、安置场地平整费(配套设施费用)、工作经费等。

  6、拟定征地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审定后及

  时组织被征地单位和相关权利人商谈签订事宜。

  7、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前期调查资料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拟

  定

  一书三方案”,并组织完善有关用地报批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二)批后阶段就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

  1、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围、面

  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

  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方

  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实施征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逾

  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抛却;但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的除外。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实施征地单位对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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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着物等作进一步核实后,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听

  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听证或者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对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见,及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

  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意见材料

  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组织征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

  利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征地。实施征地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签订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补偿、安置费用兑现。

  6、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到位后,按期清理青苗

  和地上附着物,验收后交付土地。如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拆办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下

  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实施征地单位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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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征地资料归档管理。

  实施征地拆迁单位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征地资

  料进行归档完善,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进行管理。

  征地补偿的一些法律法规

  二、征地补偿项目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

  置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

  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

  进行的补偿。

  2、安置津贴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艰难由国

  家赋予必要的生产、生活津贴费用。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

  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当地农民现有生

  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津贴费倍数进行计算。

  3、青苗津贴费: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

  青苗的。

  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季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赋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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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

  设施等情况赋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造物、构筑

  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各种建造物、构筑物包括:框架房、砖混房、砖木房、土墙

  房、简易棚、室内装修、外墙装饰。

  其他地上附着物:

  围墙、档土墙、晒场、暂时房屋(看塘屋)、蓄栏、砖窑、石灰窑、粪池、沼气池、水井、公路或者机耕道路(宽

  度

  3m以上)、水管、沟渠、线杆、电线、围墙门。

  其他构筑物:坟。

  房屋及其他构建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津贴费:

  暂时过渡津贴费、搬迁津贴费、搬家(迁)误工费、按时签协议奖。

  非住房搬迁津贴费:

  停产待业津贴费。

  其他津贴费:、宽带网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电安装

  费、空调迁移费。

  5、林木的补偿(果、竹):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赋予价格补偿。

  1、征收房前屋后种植的果树,根据不同树种、数量规格、年

  限等情况赋予补偿。

  2、对成片种植果树、果园的,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不同规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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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情况赋予补偿。

  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者其他作物的,若树木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树木总数量

  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接受以上方

  式补偿的,可以根据林业或者农业部门对该果园、果树种植的工程

  设计规定和现实收入状况实际评估补偿。

  3、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可分用材林和经济林、薪炭林、防护

  林、特殊用途林进行补偿。

  4、苗圃地的果树苗木,药材能搬迁或者移栽的补偿搬运费和移

  栽费,不能搬迁或者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5、花卉与园林绿化苗木根据其种类、规格等情况赋予补偿(补

  偿标准为移栽费、移栽损失费,不能搬运或者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

  酌情补偿。

  三、住房搬迁安置

  住房搬迁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住

  房进行拆迁并以安置的行为。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置方式,重新安排宅

  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造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规定的征地标

  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原则上再也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

  采取货币或者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z.

  者政府

  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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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目前我市对集体土地合法房屋的拆迁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

  一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不得重新安排宅基地)。

  2、公寓房安置(原有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补偿),购房

  价格按优惠价格赋予购买。

  3、回建宅基地安置。被拆迁的房屋实行重置价补偿。

  4、强制拆迁

  (1)征收部门与被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间内达

  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围内予以

  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2)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

  符合国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

  拆迁。

  .z.

  -

  (4)实施强制拆迁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

  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5)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

  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彻底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

  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

  明。

  (6)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即将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

  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

  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社会保障

  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或者使用的集体土地

  被政府依法征收后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份土地(人均剩余耕地

  面积不足0.3亩),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且在征地时

  具有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

  口。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

  体系,享受城镇就业和再就业扶持对象。

  按照低门坎、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被征地农

  民,培训就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

  1、培训就业

  1、开展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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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3、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享受民营企业优惠

  政策和自主创业的税费。

  4、用地单位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5、对就业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6、安排公益性岗位。

  2、养老保障

  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分为两类,一是男年满16周购未满

  60周岁,女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列为参保人员,二是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列为养老人员。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在被

  征地时先一次性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45周岁以上

  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被征地时上年

  度全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

  20%。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和集体负

  责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共同负担。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其实际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符合条件的补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委会初审。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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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允许后,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

  示7天。

  (五)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征地部门核准。

  (六)报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3、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最低生活保障

  把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纳入城市低保*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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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征地征收工作

  

  征地程序详细流程

  征地程序按流程分为开工前准备阶段、正式征地阶段和征地完成阶段。

  一、开工前准备阶段

  1.首先,由住建部门或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对被拟征地进行实地调查,同时组织国土资源类专家参与调查,收集有关征地地块的勘测资料,调查现场家庭情况。

  2.其次,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征地的总体方案及预算报告,并征求smootiv意见讨论,多方协商明确征地总体计划、征地范围、拆迁安置等事宜,编制征地报告,提交上级政府批复。

  3.再次,按照上级政府批复,结合各类就业想当,编制拆迁安置计划,制定被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条件和标准,制定拆迁安置补偿表。

  4.最后,依据拆迁安置计划,根据被征地房屋的类型和空间位置,计算拆迁费用额,组织拆迁安置单位或专人与被征地家庭签定安置合同,将拆迁安置费用发放给每一户被征地家庭。

  二、正式征地阶段

  1.首先,根据征地总体方案,组织征地安排会议,明确征地范围、布置征收任务、明确施工计划、清理被拆迁空间等事宜。

  2.其次,根据施工任务,把被拆迁文物及其鉴定、保护、搬迁安置等事宜细分,组织特殊科技负责人分阶段采取科技措施,保护文物建筑的安全、平稳搬迁。

  3.再次,依法认定公决内容,发文决定向被原宗地家庭支付不低于规定的统一征地价款,开始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4.最后,结合实际拆迁安置考虑,组织公示征收和拆迁通知,流程复印5万份,分给每一家拆迁家庭,供其报销拆迁费用和定价交易拆迁补偿金,安排拆迁收复人员走访被征地家庭,确定家庭搬迁现场需求和安置情况,交还拆迁补助款,进行拆迁认可确认。

  1.首先,根据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按照逐项报备及审批要求,先后报送各项手续,确认搬迁安置户家庭安置完毕,再组织进行实际房屋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安全顺利完成。

  2.其次,对被征地及已拆迁安置完毕家庭进行全面考核,将拆迁补偿表、拆迁物品分类处置情况、文物数量及安置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报送职务审核,并确定结案时间。

  3.再次,在被征地成功清理拆迁安置完毕后,组织技术部门对复垦用地地块进行详细测量,对精密地貌变化进行科学研究,出具拆迁赔偿清单及复垦使用证书。

  4.最后,在复垦土地使用证书发放完毕后,把原被征地空地移交给新建项目投资方,督促投资方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合理规划新项目。

  以上就是征地程序详细流程的内容,征地程序非常复杂,在多方协商、合理规划、详细测量、合理审批以至新建投资之后,其实征地程序才能正式完成,因此,准确地按照征地程序操作,保证征地顺利完成也就非常重要。

篇三:征地征收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3.01?

  【字

  号】川办发〔2024〕18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24〕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公布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要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的比例。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相关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其安置人数的计算方式,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

  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按单独选址项目实施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存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者代管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批准征地后,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养老保险补偿费实行预存款制度,养老保险补偿费未足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关于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补偿,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安置房购买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原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的,结合安置房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及当地房价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严格规范征地工作程序

  (一)公共利益情形认定。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相关用地分类标准或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等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地情形形成明确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经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方可启动征地前期工作。

  (二)征地前期工作。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拟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等事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公示栏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土地征收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查确定,拟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有关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点,明确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4.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期限等事项。

  5.组织听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收范围内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指定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中,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应当达到100%,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不低于90%。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如实说明上述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以及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安置争

  议、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并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沟通解释工作。

  (三)征地批后实施。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三、全面压紧征地工作责任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工作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认真组织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信访、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安置对象人数的计算方式、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拆迁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因征收造成的搬迁或临时安置等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征收土地档案管理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由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征地实施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省级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信访、林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土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整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等手段加强业务指导,做好土地征收服务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未按照规定公布、调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不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或者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暂停受理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申请,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四、坚决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负责占补平衡的,除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1万元计算外,其余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3万元计算。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全省耕地保护形势变化情况,依据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因素,适时评估调整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日

篇四:征地征收工作

  

  征地拆迁流程是怎样的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建设、农村或者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对居民或者农民土地进行征用和拆迁的过程。该过程通常涉及政府、征地公司、居民或农民等多个主体的参与,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操作。以下是征地拆迁流程的详细介绍。

  一、征地拆迁前期准备阶段:

  1.招标及选定征地拆迁公司:政府部门会发布征地招标公告,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完成招标后,政府会根据评标结果选定征地拆迁公司。

  2.拆迁纳入规划:政府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或者农村规划时,会将需要拆迁的区域列入规划范围中。

  3.评估土地价值:政府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征地拆迁区域的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价格。

  二、征地拆迁程序阶段:

  1.发出征收通知书:政府会向被征地拆迁户发送征收通知书,说明政府的征收计划及需要征收的土地面积。

  2.签订补偿协议:政府与被征地拆迁户协商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并签订补偿协议。

  3.征收裁定:政府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发布征收裁定书,确认土地的征收范围和用途,并对征收户进行公告。

  4.支付补偿费用:政府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地拆迁户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5.迁户安置:政府需要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安置房、经济补偿和就业帮助等,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就业权益。

  6.征地拆迁程序公示:政府会通过官方媒体等途径公示征地拆迁程序,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征地拆迁实施阶段:

  1.拆迁准备工作:征地拆迁公司会制定拆迁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拆迁准备工作,包括给被征地拆迁户发放搬迁通知、组织房屋评估等。

  2.拆迁实施:征地拆迁公司会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拆迁方案进行拆迁工作,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和有序进行。

  3.确认按拆房屋数量:征地拆迁公司会在拆迁后核实被征地拆迁户的房屋数量和面积,确保补偿的准确性。

  4.支付残疾费用:政府会根据被征地拆迁户房屋损失的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残疾费用。

  5.完成区域清理工作:征地拆迁公司会对拆迁区域进行清理和修复,确保区域安全和卫生。

  四、征地拆迁后期处理阶段:

  1.土地使用权变更:政府会根据需要将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划归新的使用方。

  2.办理房产交易手续:被征地拆迁户可以在拆迁后,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将拆迁房屋出售或者继续使用。

  3.建设新项目:政府可以根据征地拆迁的目的,开始新的城市建设或者农村项目。

  总结起来,征地拆迁流程包括:招标及选定征地拆迁公司、拆迁纳入规划、评估土地价值、发出征收通知书、签订补偿协议、征收裁定、支付补偿费用、迁户安置、征地拆迁程序公示、拆迁准备工作、拆迁实施、确认按拆房屋数量、支付残疾费用、完成区域清理工作、土地使用权变更、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建设新项目等环节。这些环节需要政府、征地拆迁公司和被征地拆迁户之间的合作,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以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篇五:征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一、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存在意义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土地征收活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还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条件:土地征收必须经过程序合法、条件具备的合法征收才能进行。程序包括土地征收决定的依据、程序和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及听证等;条件包括征收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征收事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

  2、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涉及到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必须符合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3、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被征地农民和土地经营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国家或者其他单位。土地使用权转移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和条件,保障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土地征收管理机构是负责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主体,其职责包括组织征地评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征地补偿事宜、征收补偿款拨付等。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监督和评估: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是保障土地征收活动的公正、透明、合法的重要手段。监督和评估机构必须独立、公正、有效,对土地征收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优势

  1、保障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是为了建设公益事业或其他用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土地征收活动,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2、保障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土地征收涉及到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不足

  1、存在权益争议:土地征收涉及到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引发权益争议。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在于对权益争议的处理不够完善,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

  2、缺乏公开透明:土地征收管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不够公开透明的问题,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容易导致不公正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制度运行不够顺畅: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制度,提高规范性和实效性。

  五、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1、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征收活动,保障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公开透明:要加强对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公开透明,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提高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3、强化制度执行力度:要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执行机制,确保制度的顺利落实。

  4、持续改进和完善制度:土地征收管理制度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提高其规范性和实效性。

  六、结语

  土地征收是一个涉及到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复杂问题,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管理制度,才能实现公平、合理、透明的土地征收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制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篇六:征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程序的五个基本流程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用作农田、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目的的土地收归国有并进行相应补偿的过程。土地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公告公示、征地告知、合法权益人表决和征收决定、补偿安置。以下是对这五个基本流程的详细描述。

  一、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是土地征收的起点。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批准。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征收的土地能够更好地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公告公示

  项目立项批准后,征收方需要在媒体和相关地方进行公告公示,公布征收范围、用途、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内容,以保证信息对相关权益人的通知和知情权利。公告公示的目的是确保征收程序的透明化和公正性,同时给于合法权益人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机会。

  三、征地告知

  征地告知是征收方通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征收方需要向合法权益人发出正式通知书,告知征收土地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程序,并提供征收所需的文件和材料。同时,征收方需要向合法权益人介绍相关政策、法规和征收补偿的标准,并做好征收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四、合法权益人表决和征收决定

  合法权益人表决是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征收方要组织合法权益人进行表决,以确定征地补偿计划、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合法权益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农民、居民等受征收影响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表决可能会采用公开表决、无记名表决等形式,确保合法权益人在征收过程中享有participar图ipation和决策的权利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征收决定是在合法权益人表决基础上作出的,征收方需要在征地告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开发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意愿以及公共利益的要求等方面的因素,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需要进行批准,并在合法权益人面前向刚给予公布。

  五、补偿安置

  征收决定通过后,征收方需要与合法权益人进行补偿协商和安置安排。征收方对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认定,根据征收政策和标准,给予被征收者应有的补偿和安置。补偿内容包括经济补偿、土地补偿、住房安置等。征收方和合法权益人应当积极协商,确保补偿安置的公平、合理和充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结起来,土地征收程序的五个基本流程包括:项目立项、公告公示、征地告知、合法权益人表决和征收决定、补偿安置。这些程序的执行,旨在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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