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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2-06-08 15:55: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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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对国资系统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让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xxx省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xxx系统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教育预防的原则,主要采取谈话提醒、廉政谈话、函询谈话等方式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委机关党员干部和监管企业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xxx委党委和组织人事处以及各企业党委、纪委、纪检监察室、党办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谈话的具体实施。

谈话分为谈话提醒、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三类,谈话方式分为单独谈话和集体谈话,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二章 运用方式

第四条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第一种形态的有关方式进行谈话。

(一)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不坚决的,不坚持党员标准,严以律己、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强的;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够严格、不讲团结协作、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不顾全局的;

(三)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或消极应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选人用人失察,或在选拔聘任干部时,不坚持原则,搞不正之风的;

(四)贯彻落实厂务公开及实现、维护企业员工根本利益不到位的;

(五)在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中,牵头单位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六)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和监事会日常监督中发现有轻微违规行为的;

(七)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八)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员干群关系的;

(九)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纪律松驰、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况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十三)有信访举报,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

(十四)机关干部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的;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导致工作贻误的;

(十五)机关干部、企业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评为基本称职的;

(十六)工作中不作为,搬弄事非,不负责任地背后乱评价其他同志,影响团结和工作的;

(十七)在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有不良倾向,或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八)新任职、新出任或续聘任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委机关提拔任用处室副职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

(十九)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

(二十)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

第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谈话提醒、廉政谈话由xxx委及各监管企业人事部门及纪检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诫勉谈话由xxx委、各企业纪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监管企业党政负责人和委领导班子成员、正负调研员及委机关处室负责人进行谈话,一般由xxx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谈,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对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委机关处室副职干部进行谈话,一般由xxx委分管领导主谈,特殊情况可委托委组织人事处负责;对委机关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谈话,一般由委组织人事处主要领导主谈,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处室主要领导负责。各监管企业谈话工作分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参照xxx委机关的做法执行。

第七条谈话提醒应针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教育帮助的党员干部,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提醒由各级组织人事、党办、纪检部门根据问题情况,提出谈话事项和人员名单,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谈话提醒要以《谈话提醒通知书》告知被谈话人,并由专人负责填写《谈话提醒记录》,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后,由谈话部门留存归档或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就谈话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留存归档。xxx机关各处室及企业纪检部门每月底前将谈话提醒情况统计上报xxx委组织人事处备案。xxx委党委及各监管企业纪检部门按照xxx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谈话提醒情况填写报送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廉政谈话是针对一个时期、特殊时间节点,对下级党委、纪委和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的谈话。根据不同情形,廉政谈话分为领导人员任前廉政谈话和履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公示期满正式任职前组织实施,可根据领导人员选拔情况,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与下级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履职廉政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约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函询谈话应针对有问题反映,但线索笼统、难以查证核实,或情节轻微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由各级纪检部门根据问题情况,提出函询事项和人员名单,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函询要以《函询通知书》告知函询对象,同时将函询通知书抄送被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格式,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明理由,不得无故不回复。书面说明应由本人书写,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函询部门收到函询对象的书面问题回复后,发现函询对象确实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没有发现违纪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函询谈话,听取其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函询谈话应当制作《函询情况反馈表》,并由函询对象在反馈表上签字。函询部门对函询对象回复情况进行留存归档或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诫勉谈话应针对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各级纪检部门提出,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并提交诫勉谈话提纲,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承办部门要向谈话对象所在的党委送达《诫勉谈话通知书》,告知谈话时间、事由、地点、通知谈话人做好谈话准备。开展诫勉谈话,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要求。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登记表》,并将《诫勉谈话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及个人廉政档案。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评优和评先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时间从诫勉谈话之日起算)。诫勉6个月后,实施诫勉的单位(部门)应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纪律

第十一条各级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谈话,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要将开展谈话工作及被谈话人的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装订成卷、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开展谈话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xxx委机关各处室和各企业纪检部门每月底前,应将谈话情况统计上报xxx委组织人事处备案汇总。xxx委组织人事处应按季度向xxx委党委及市纪委驻xxx委纪检组汇报xxx系统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的情况。

第十五条xxx委党委要将各企业党委和机关各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等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年度组织生活会和党建工作述职中要将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xxx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积极发挥谈话的教育预防作用,加强对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进行教育提醒,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xxx委监管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xxx系统的非党员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谈话的,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xxx委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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