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有哪些(4篇)

时间:2024-09-16 17:19:02  阅读:

篇一: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有哪些

  

  不合格党员处置

  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不合格党员的情形

  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通过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及时对其进行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XX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XX,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

  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县级及以下地方、部门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不含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反

  馈,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基层党组织要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重

  点帮助其转化提高,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也可与下年度民主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与党纪处分相区别,又要防止与党纪处分脱节或互相矛盾。对当年度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但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若还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理决定、基层党委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篇二: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有哪些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后,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机关党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理不合格党员以下五种界限:

  1、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决议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2、无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3、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无辜不按时参加党的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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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无辜没有按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常不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内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整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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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有哪些

  

  不合格党员、不称职干部的处置和处理方案

  (一)处置原则

  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理不称职干部,要以《中国共产党党章》、《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政策法律为依据。非公务员单位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处理。要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处理恰当,按章办事,手续完备。

  (二)处置类型

  1、不合格党员处置

  (1)帮助教育:党支部要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澄清错误认识,改正不良行为,争取合格党员。

  (2)限期改正:评为不合格的党员,一律亮”黄牌”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

  (3)组织处置:评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不愿意改正,或在改正期限内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对党内的腐败分子,或自行脱党的党员,或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除上述三种处置形式外,本人坚持退党的,党组织应予以批准。

  评议中,对发现的违法违纪党员,分别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不合格干部处理

  评为不合格的干部,应参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不合格干部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处置、处理程序

  1、不合格党员处置

  (1)党支部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综合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本人。

  (2)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处置决定,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3)上级党委批准后,将处理决定通知本人,并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2、不合格干部处理

  各部门将评定为不合格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处分决定机关,由处分决定机关对不合格干部的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其

  本人。拟处理干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四)政策界限

  处置、处理不合格党员干部,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负责。对于“三不”党员,由于客观环境,条件比较复杂,处置时要注意把握政策,区分情况。要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与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把主观上长期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与因在外务工经商,不能按时交纳党费、参加党的活动区别开来。

篇四: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有哪些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一、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支部党员和群众给予谅解。改正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二、劝其退党。

  (一)直接劝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者;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应劝其退党。

  (二)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要劝其退党。

  三、党内除名。

  (一)直接除名。对问题性质相当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累计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后,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者,应直接予以除名。

  (二)劝而不退除名。

  (三)退党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四)脱党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预备党员在预备党员期间被认定为不合格者,应直接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基本程序为:

  1、初步认定。

  2、调查核实。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调查时,要派两名以上党员参加并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书面《调查报告》。

  3、提出意见。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做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4、党委初审。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5、组织谈话。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党委的意见,同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谈话,将支委会的处置初步意见和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组织谈话须两人以上,并做好记录。

  6、会议决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的党员,须占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党员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应当参加。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处置决定形成后,受处置党员应在处置决定上签署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申诉或拒不接受评议结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04]19号)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7、党委审批。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处置意见和其他材料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批复。被处置党员是领导干部的,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如需免除其担任的党政职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其行政职务是选举产生的,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8、宣布决定。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的书面批复后,应事先通知被处置党员本人,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布。处置党员本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置,有关材料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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