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内谈话(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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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内谈话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12.24?

  【文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组织建设

  正文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

  2008年12月24日

  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是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素质的根本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对于全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领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面对当今世界正在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更为紧迫。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要求,真正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

  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理论武装,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思想理论建设是党的根本建设。必须把理论武装放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位置,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委(党组)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要以正在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

  机,继续推进理论武装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活动必读书目,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素质能力,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领导班子谋划科学发展的共识、领导科学发展的思

  路、促进科学发展的决策。

  (二)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贯穿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始终,每届任期内至少开展1次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班子成员积极参与。教育引导领导干部高举旗帜、实践宗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事关方向、事关原则的问题上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和关键时刻旗帜鲜明,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

  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立党为公、执

  政为民,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和对民负责、为民奉献。

  (三)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不断提高学习实效。领导干部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学习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坚持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为主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培训,严肃学习纪律,端正学习风气,增强学习实效。坚持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制订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时间;要把集体学习研讨作为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确定重点题目,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中心组每年集体学习研讨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中心组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学习情况和本年度学习计划。坚持集中学习、脱产培训与自学相结合,采取领导干部讲党课、作形势报告和举办专家讲座、在线学习等方式,营造认真学习、积极研讨、大胆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努力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加强理论学习督促检查,完善理论学习考核激励机制,推行领导班子述学评学,激发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是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必须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加强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努力提高领导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应对突发事件、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一)继续解放思想,增强改革创新意识。立足新的历史起点,围绕新的历史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思想认识从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敢于直面矛盾,敢于破解难题。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正确认识和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坚定信心,审时度势,抓住机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从本地

  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注意保持工作连续性。省部级领导班子要建立务虚研究制度,党委(党组)每半年要召开1次务虚会,分析研究宏观发展形势和客观发展规律,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研讨,增强解放思想的勇气,保持开拓创新的锐气。

  (二)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落实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要求,开展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能力培训。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适应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加强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本领。加强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理论新规则新技

  能的学习,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注重研究国内外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的典型案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驾驭复杂局面的本领。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本领。坚持按需培训,创新培训方

  法,采取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注重实践锻炼,努力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和本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立足本职、勇挑重担,在丰富生动的实践中学习提高,在攻坚克难、应对复杂局面的磨练中锻炼成长。注重在基层培养锻炼干部,对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领导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经受锻炼;建立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制定有利于干部在

  基层锻炼成长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鼓励干部到基层锻炼。注重在危难险重任务中培养锻炼干部,特别是把有发展潜力的干部放到关键岗位、艰苦环境和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的第一线经受考验、积累经验。注重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加大中央和地方、东部和西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双向交流力度,使干部通过不同环境不同岗位的历练,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增强党内

  生活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是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必须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肃

  党内政治生活,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一)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凡属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要按照规定程序,在

  党委(党组)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要推行票决制。明确和细化党委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的程序和事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

  (中发〔2008〕4号),健全地方党委工作机制。加强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检查,严格考察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坚决纠正违反民主集中制的现象。

  (二)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勇于同影响和破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反对自由主义、分散主义。领导班子主

  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调动和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带头维护和增强班子团结;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团队意识,自觉服从集体决定。领导班子内部要把党和人民的事业放在第一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

  解、互相补台,遇到不同意见坦诚相见,不计较个人恩怨得失,共同维护建立在党性原则、民主集中制和同志友谊基础上的团结。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关注领导班子团结,把团结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发现有不团结问题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促其改进;问题比较严重的,要进行组织调查。

  (三)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找准突出问题,并原原本本地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会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实话实说,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监督。搞好民主生活会测评工作,对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测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对质量不高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其重开。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党组)成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上级纪检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有关工委(机关党委)派人列席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要提前介入,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县以上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四)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切实关心爱护干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特别要注意同那些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谈心;领导班子成员也要互相谈心谈话。党委(党组)主要负

  责同志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届至少1次;分管领导同所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

  年至少1次。党委组织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谈话制度,经常同所联系的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每届至少1次,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日常干部教育管理中。建立健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特别是在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群众反映有突出问题、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个人及家庭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时,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进行谈话,及时给予提醒和帮助。

  四、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对领导班子决策和用人的监督民主和监督是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必须进一步扩大民主,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确保权力在

  阳光下运行。

  (一)拓宽群众参与渠道,推进决策民主化。领导班子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党外人士、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多方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要实行公

  示、听证等制度,公开听取意见。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解决情况,要通

  会议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群众通报。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二)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逐步建立干部初始提名情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扩大党委全委会讨论表决干部的范围,探索差额选任办法。建立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干部。注重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

  件中考察、识别和使用干部。拓宽扩大民主的渠道,规范扩大民主的形式,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既尊重民意,又不简单以票取人。不断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改进考察预告制和公示制,从实际出发,逐步

  做到公布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方式、程序和公布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要求、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

  (三)从严管理干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格管理领导干部,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重点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述

  职述廉等制度,引导领导干部加强自我监督。完善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充分运用巡视、审计成果。推行干部问责制度,真正做到有职必须忠于职守,有权必须秉公用

  权,有责必须严格问责。建立健全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探索建立同级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落实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对常委会进行评议监督制度,落实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对常委会进行询问和质询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四)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探索开展全委会委员对新提拔的下级党政正职和所属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工作,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察,加大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把满意度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成效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努

  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五、弘扬为民务实清廉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必须牢固树立

  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牢记党的宗旨,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倾听群众呼声;多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对贫困地区、困难较多企业和矛盾较多单位要重点联系和帮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省部级领导干部每

  年至少要有1个月时间,市(地)县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2个月时间,到基层或下级单位调研。每个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写出1至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阅信、接防、下访制度,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发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奢侈浪费。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大兴求真务实之风,重实际、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对那些搞形象工程”、弄虚作假、作风漂浮的干部,不仅不能提拔重用,还要坚决予以调整;对那些搞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弄权渎职、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严重损失的干部,要严肃查处。坚持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简化公务接待工作,下基层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迎来送往活动。精简会议和文件,压缩会议费用,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减少文件简报。改进会风和文风,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写短文,提高工作效率。公开作风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和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具体要求,教育引导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努力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保持道德品行的纯洁性和先进性,身先士卒、奋发有为。加强党风廉政敬爱内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行廉政承诺制,督促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

  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机制

  思想政治建设是领导班子建设的灵魂,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扎实推

  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一)建立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建

  设中长期规划,作为党建工作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抓

  班子、带好队伍,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要履行直接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各负其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对于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特

  别是发生大案、要案、窝案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加强制度建设。高度重视并着力推进领导班子思

  想政治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有的可经过试点逐步推广。不断总结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实践证明是好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转化为长效机制。对现有的有关制度规定,要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认真抓好各项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实效。

  (三)形成工作合力。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状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方法。党委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相互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抓好工作落实。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班子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创新载体,突出重点,开展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主题实践活动。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巡视的重要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理论研究,发挥好新闻媒体作用,表彰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本意见适用于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其他领导班子可参照执行。

篇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内谈话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合罗岭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党(总)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委、党(总)支部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及党(总)

  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三)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

  (四)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

  (六)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

  (七)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

  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

  (八)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一)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

  (二)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

  (三)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

  (四)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

  (六)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咬耳扯袖、提领醒脑;

  (三)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

  (四)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怀。

  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总)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

  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

  对因公出差、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等情况的党员要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约谈,如另行约定时间地点面谈、上门约谈、电话或视频约谈等。

  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相互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

  第十三条

  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坦诚相见,推心置腹,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

  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

  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

  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

  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

  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发现问题,抓早抓小,对苗头问题及时告诫、提醒,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党委以及各党(总)支部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及计划,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谈心谈话要实行痕迹化管理,参与谈心谈话党员干部都要对应做好工作记录。领导干部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工作办法要求,做好纪实记录,留存相关验证材料,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篇二)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科技新城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

  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

  (一)廉政例行谈话。指针对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围负责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施谈话。

  (三)信访提醒谈话。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

  (四)诫勉谈话。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进行的谈话。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第五条

  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主要由组织人事部

  门牵头组织实施,“信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主要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施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等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经被谈话对象签字。

  第八条

  在信访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中,如有要求整改的问题,被谈话对象要及时纠正到位,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工)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党员干部接受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诫勉的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专项档案和台帐,对所有谈话材料进行留存。

  第十二条

  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

  “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

  (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适用对象

  全院所有干警。

  三、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

  话人不得少于2人。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四、谈话种类及工作方式

  (一)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谈话方式之一,以廉政教育和廉政自律为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廉政谈话两种形式。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为州、县(市)院新提拔的领导班子。日常廉政谈话是根据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与党员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一把手”与班子成员、党组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与部门所属成员,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3次。建立《廉政谈话登记表》,认真记录,全程留底留痕。

  1.任职廉政谈话内容包括:

  (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检纪。以党风党纪正面教育为主,以严重违纪违法反面教育为辅;

  (2)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新任职岗位的纪律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求,明确提出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新任职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

  (4)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2.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进行,或结合考察考核、基层党组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内容包括: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落实反“四风”情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二)提醒谈话

  党组、纪检组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换届选举、民主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和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

  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谈话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并将材料装进个人廉政材料。

  (三)约谈

  约谈性问责或者警示性谈话,提出问题,深刻检讨,举一反三,推动整改。约谈对象为有问题的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处室负责人。约谈具体内容为:一是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工作不力,致使所属人员出现多发、频发违规违法违纪行为,或干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二是党员干部存在不足的问题。听到群众对其有反映,但情节较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约谈批评教育,问责警示。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党组和纪检组。院党组和纪检组应当对被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台账管理,全程留痕,跟踪督查,倒逼责任落实。

  (四)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题线索类型,对反应干警问题线索采取的处置方式,是党组织提醒在前,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体现。谈话函询工作主体是纪检组和监察处。开展谈话函询的工作方式包括:谈话、书面

  函询和“谈话+函询”。纪检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拟采用的工作方式,按程序先召开会议,并报纪检组长批准。对需要谈话函询下级院党组负责人的,应先向党组书记报告。谈话过程应当全程留痕,形成工作记录。

  1.谈话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

  (1)属于捕风捉影,道听途说,难以核实的;

  (2)属于轻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

  (4)经初核失实或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适合直接了结的;

  (5)其他需要谈话的。

  谈话结束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

  2.书面函询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书面函询。

  (1)问题比较笼统、模糊,但存在可能性的;

  (2)问题比较具体,但内容存疑的;

  (3)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一般性问题的;

  (4)其他需要书面函询的。

  书面函询时,以州纪委驻州检察院纪检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对象,并报送院党组书记,被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

  日内将书面材料报送纪检组。

  3.“谈话+函询”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函询。

  (1)违反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整改纠正的;

  (2)情节轻微,性质不严重,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

  (3)问题具体,但可查行不强的;

  (4)其他需要函询谈话的。

  谈话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谈话人明确表态是否有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除需转初核或立案的,纪检组将《函询通知书》当面送达被谈话人,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报纪检组。

  4.工作要求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个工作日办结,由监察处写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对象予以否认,或者说存在明显问题,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

  (4)监察处应当定期梳理受理谈话函询的情况,定期向院党组和州纪委报告,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应当接受监督,并在民主生活上或组织生活上作出说明。

  (五)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党组和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的惩戒性组织处理方式之一。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轻微违纪问题,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遵守党的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当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执行《党政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4)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

  (7)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8)纪律松弛,监督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9)在巡视巡察、经济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0)从事有悖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1)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的;

  (12)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诫勉谈话由州院党组和纪检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

  话时,由监察处将《诫勉谈话通知书》发函给被谈话对象,并抄送党组书记,被谈话对象作出说明或者检讨,报送纪检组。

  五、纪律要求

  (一)提高认识,敢于担当。领导班子和处室负责人要强化思想认识,认真严肃,勇于担责。

  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担当作为,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积极发挥谈心谈话制度的警醒教育作用。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职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依规组织,内容真实。按有关规定严密组织谈话内容、过程,要有针对性、目的性。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严格规范,谈话内容记录全程留痕,及时存档。对失密者,泄密者,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三)认真配合,坦诚相待。被谈话人在接受组织党内谈话时,要正确对待,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能打击报复。对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我局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实施反腐倡廉防范关口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市委《关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领导同志同市区和市直单位党政

  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定期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其他廉政谈话。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定期谈话

  廉洁自律定期谈话是指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集中或分批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局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针对谈话对象所在处长的具体情况,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交换意见;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廉洁从政、加强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3、时间安排:每年实施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或年初进行。

  (二)任职廉政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新提拔或轮岗交流的局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情况;针对谈话对象分管处长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勉励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3、时间安排:一般在新任职干部到任后10天内进行。

  (三)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针对某个处室,在某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见青办发[**]11号《关于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况),对其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处室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通报处室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责令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

  3、时间安排:一般在接到信访举报经过调查核实,或者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后的30天内进行。

  (四)警示谈话

  警示谈话是指对经调查核实有不廉洁行为,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经调查核实有不廉洁行为,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不廉洁行为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3、时间安排:一般在初查初核报告审批后10天内进行。

  (五)其他廉政谈话

  其他廉政谈话是指领导干部个人有出国(境),子女嫁娶等重大事项,或本处室出现违纪违法现象等其他情况下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局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分析违纪违法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督促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3、时间安排:领导干部个人有出国(境)、子女嫁娶等重大事项,廉政谈话一般在事前进行;本处室出现违纪违法现象,廉政谈话一般在公布处分决定后10天内进行。

  三、廉政谈话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对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由局纪检组研究提出谈话建议,报局党组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对其他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局纪检组研究确定。

  廉政谈话确定后,由局纪检组通知谈话对象,安排谈话事宜。谈话对象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书面向局纪检组说明情况。

  廉政谈话时,谈话人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廉政谈话后,应填写《**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廉

  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后,由局纪检组统一整理留存,不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四、本制度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纪检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篇五)

  一、约谈

  (一)约谈对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中层以上干部为约谈重点对象。

  (二)约谈内容: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纪律执行情况;

  3、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及工作纪律行为的人和事;

  4、对我局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1、每人每年至少约谈一次,谈话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做为年度年终考核重要依据。

  2、对谈话中发现的廉政方面的问题,一般通过教育的方法加以解决,严重问题上报局党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审前谈话:

  (一)谈话对象:局机关每个项目审计组及其审计工作人员。

  (二)谈话内容:

  1、重申审计纪律;

  2、对项目审计中廉政风险高发点和重要环节早提醒、早强调;

  3、审前廉政教育。

  (三)工作要求:

  1、所以项目审计前,均要进行集体审前廉政谈话,由办公室统一做好记录;

  2、对因特殊情况未能进行审前廉政谈话的,要尽量在项目审计进行中进行补谈。

  三、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对象: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者以及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未能很好的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规定,但情节轻微的;

  3、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具体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醒今后加强注意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

  影响较小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之外,还要根据廉政责任追究办法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三)诫勉谈话由纪检组提前提出拟办意见,由局长审批后实施,并做好谈话记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篇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内谈话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1998]15号)的要求,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机关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委管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提拔任职的机关各厅局的厅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的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

  廉政谈话人。

  (一)与提拔任职的厅局级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人事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人参加;与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二)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国资委纪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人参加;与单位其他厅局级领导干部谈话,由国资委纪委副书记和直属机关纪委书记负责;与处级干部谈话,由所在单位领导和直属机关纪委负责。

  (三)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警示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人事局、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人参加;与单位其他厅局级领导干部谈话,由人事局局长和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负责;与处级以下干部谈话由人事局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所在单位领导参加。

  以上谈话如涉及到各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中心的局级干部,机关服务管理局领导参加。

  第九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二)任职廉政谈话,可按照《工作条例》的规定,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具体由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国资委纪委或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人事局(或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参加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及时报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纪律检查机关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谈话前经分管的委领导同意后即可进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先由纪律检查机关或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通报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国资委纪委、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和人事局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内谈话

  

  关于开展廉政谈话活动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体现组织的关心与爱护,使全局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正确行使权力。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局党支部将进行廉政谈话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

  班子成员,****、****负责人。

  二、谈话目的切实贯彻教育、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从严要求、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

  三、谈话内容

  局党支部班子成员廉政谈话内容:

  1、履行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情况(包括责任分解、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等);

  2、有关执行力建设及改进作风情况(包括执行落实、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大局观念及服务质量等);

  3、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是否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自律准则》,是否遵守党

  纪国法,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突出问题;

  4、本单位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5、对****党支部党风廉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班子成员与***、***负责人: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本人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各项规定情况。

  3、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4、对***、***尤其是重点岗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谈话方式

  分层次进行。党支部书记与班子成员进行谈话,班子成员与***、****负责人进行谈话。

  四、时间安排

  **月***日

  -

  ***

  月***日

  五、工作要求

  1、要准备充分。谈话人要按照廉政谈话活动安排表(附件1)的安排,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谈话对象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好廉政谈话汇报材料

  2、要注意方法。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严格掌握政策规定,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一

  针见血、切中要害,力戒笼而统之。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拒绝简单粗暴。

  3、要作好记录。廉政谈话要做好记录。谈话记录及有关材料于**月初统一上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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