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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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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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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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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其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公司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拟提名为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监察部定期对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支部负责解释。
关于规范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有关问题暂行规定
为规范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企业的兼职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系统实际,现就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集团系统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会(总支、支部)、监事会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任职企业所出资企业(含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兼任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企业兼职的,必须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兼职。
三、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兼职下属企业应为所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原则上只允许在上市公司、重组整合后的主要子公司或新组建的重大项目公司的决策、监督领导岗位兼职;每名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数一般不超过3个。
四、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经审批在下属企业兼职的,其兼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五、集团系统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纪委书记不得兼任下属企业决策、经营岗位领导职务。
六、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一律不得在兼职企业获得任何报酬。
七、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的子公司应当接受任职企业和职能部门的监管,其“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接受任职企业事先、事中、事后的监督。
八、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时,同时免去其下属企业的兼职,免职手续由所在企业办理。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得在原任企业及下属企业继续返聘工作,三年内不得在有关联的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
九、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经任职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等研究后,以书面形式请示x集团党委,经审批同意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兼职手续。
十、审批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兼职,需要报送所在企业党组织的请示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请示文件包括兼职企业的单位名称、职务、兼职理由、兼职时间、是否有其他兼职及是否符合兼职暂行规定等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中“拟任职务”栏填写兼职企业的单位名称及职务。
十一、加强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情况的管理监督,严格按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凡未经审批擅自兼职或违反规定兼职取酬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集团系统全资、控股企业的其他人员需在下属子公司兼职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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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
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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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
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七不准
人民网北京7月15日电
中央纪委近日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七不准”要求,规定如下: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关于xx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兼职行为,加强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项规定”和中共xx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xx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xx纪发[200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全资一级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或党总支、党支部,下同)、经营班子、监事会成员,以及xx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中由xx公司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红利等。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
组织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兼职,且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本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经批准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必须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在下属独立法人企业(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兼任领导职务的,以及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处分。已领取的报酬必须如数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单位)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由xx公司纪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xx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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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XXX《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孕兼任带领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带领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事情。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事情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带领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
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中层及以上职级带领干部职务产生更改,其兼职管理依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更改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中层及以上职级带领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XXX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带领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带领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其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中层及以上职级带领干部兼职及因科技功效转化获取嘉奖、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公司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敷XXX和年度述职敷陈中予以申明。
第十七条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拟提名为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XXX定期对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
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清理工作会议讲话
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关于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工作方案(或通知)》,近期,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的基础上,在全集团开展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工作。
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对集团各级管理人员围绕企业进行在外兼职活动的清理,发现并纠正集团各级管理人员利用企业资源兼职行为,清除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以权谋私问题的隐患点;建设干净廉洁的干部队伍;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净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环境。本次活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兼职取酬,排查人员除了涵盖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外,还包括基层三级管理干部及全体管理岗位人员。
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工作是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的重要举措,是严肃党的纪律、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迫切需要,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严明纪律、纠正不正之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凝聚党心民心、理顺干群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职责任务,做好安排部署。
各级党政领导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机关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着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全集团集中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要负总责,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各个环节的工作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指导,对班子成员和本级管理的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到全面整改清退,不留死角、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坚决态度狠抓落实,确保集中清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各级党政领导要切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集团的部署要求上来,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关于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工作方案》落实,牢牢把握清理目标、清理范围和清理内容,旗帜鲜明,态度坚决,雷厉风行,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排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到一个不漏,全面整改。
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强化党性观念和组织原则,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切实自查自纠,认真整改清退,给全集团和广大职工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各纪检监察干部要如实登记,切实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清退清理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不如实登记、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清退的,一经查实,按顶风违纪论处,从重从严处理;对集中清理工作要求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坚持清理和规范相结合,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以集中清理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准确把握政策,认真开展整改清退,违规兼职的必须辞去一头职务,必须兼职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履行批准手续,违规兼职取得的各类收入必须予以收缴,做到凡是清理范围内的问题全面整改纠正,不留死角,不落盲点。
三、建立信访举报渠道,全面排查。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执纪办案和责任追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同时,在集团平台公布专项清理举报电话及举报邮箱。一经接访,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绝不迁就。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查处的典型问题一律公开通报曝光,确保集中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建立长效机制,杜绝风险源点。
相关部室通过此次活动,应总结经验教训,加快推进建章立制,全面排查权力风险源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通过这次集中清理活动,切实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做到明是非、懂规矩、守纪律。要严格掌握集中清理工作的政策界限,严明纪律要求,自查自纠、主动整改清退,实事求是地解决遇到的问题,把工作做细、做稳、做实、做好。各级负责人要认真履职、率先垂范,督促做好清查整改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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