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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委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团公司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委、xx市委的有关规定,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保证xx城投集团党委会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章程》、《公司法》、《xx城投集团章程》、《xx城投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党委的主要任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二章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党管方向原则。党委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站在全局的高度,本着决策共谋、责任共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第四条群众路线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第五条实事求是原则。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转型、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第六条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通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并以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集体的意志。
第七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及决策范围: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进行决策。党委会议研究并决策以下事项:
(一)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
(三)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企业稳定等重大事项和重要举措,工会、共青团和群众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重要来信来访、矛盾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
(四)集团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所属党支部换届选举有关事项,包括集团公司党委、纪检候选人的推荐,所属党组织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候选人的审批和选举结果的批复。
(五)确定受表彰的集团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向上级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审定年度党委工作报告及需向上级党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和报告。
(七)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的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集团公司党委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集团公司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谐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纪律检查及处理。
3.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对外投融资、投资参股、利益调配、招投标、固有产权转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4.集团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财务计划及预决算、年度计划、工作报告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5.集团公司经营者年度和任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情况,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和执行情况。
6.集团公司内部人力薪酬、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7.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8.涉及影响集团公司职工切身利益和生存发展的重大事项。
9.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0.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集团公司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集团公司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集团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工程建设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所有对外投资、独资、合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担保、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3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报集团党委研究,经董事会研究后报市国资局备案;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报集团党委研究,经董事会研究后报市国资局请示,并报xx市委政府审核批准。
2.工程建设项目及建筑材料贸易。所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开发、PPP、自营类项目、代建类等工程项目及建筑材料贸易。3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报集团党委研究,经董事会研究后报市国资局备案;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报集团党委研究,经董事会研究后报市国资局请示,并报xx市委政府审核批准。
3.应当向国资局及市委政府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三)集团公司重要人事任免。集团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属于各部门、子公司管理权限内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上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2.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3.集团公司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处理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4.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集团公司大额度资金支出事项。集团公司大额度资金支出事项是指未列入预算内向集团外单位支出的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未列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设备维修及基建维修项目等。单项30万元以上(含)固定资产、生产用设备、技术引进、服务及咨询,报集团党委研究讨论通过。
2.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30万元以上(含)报集团党委讨论通过批准。
3.未在上属预算范围且超过30万元(含)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报集团党委研究讨论通过。
(五)集团公司党委按规定参与集团公司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正确贯彻执行。
(六)对于上述重大事项,集团公司党委应该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七)上述事项决策时,进入集团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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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表达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使党组织的意图得到尊重和体现。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九条集团公司党委讨论、决定问题,采用会议的形式。
第十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实行党委成员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决策。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可决定召开党委临时会议。一般情况下,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必须达到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在党委会上进行相关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应就讨论事项征求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列入表决范围。临时组织学习讨论的,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负责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会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成员主持会议。参加会议人员为集团公司党委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和与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党委可以组织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至少应提前2天将确定的议程、议题、议案通知到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并印发相关议题材料。因故不能参会的人员,应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就相关议题表明态度。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集团公司具体工作需要和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确定并提出。
第十六条提请集团公司党委会议进行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会前应认真地研究论证,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方能提交党委会议进行讨论。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和准备不充分的决策方案,一般不予讨论。参加会议人员,不允许临时发起会议。
第十七条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集团公司副总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策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二)确定人选。通过党组织推荐、董事长(总经理)提名、民主推荐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不得临时会议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企业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组织考察。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并征求意见,没有按程序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不得上会研究。
(四)集体研究决定。党委会讨论推荐或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按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五)严格执行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回避、任前公示等各项人事工作制度。
(六)集团公司党委会议讨论有关人事议题时,如果拟定人选被否决,应按照程序要求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组织临时会议,讨论决定其他人选。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并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一次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汇报,请求裁决。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表决结果,对表决事项做出最后的明确的决定。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党委会议的记录和纪要的撰写。要详细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党委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需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按规定进行存档。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议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讲党性、顾大局、讲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当事人应该主动申请回避或由党委工作部提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议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参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露。如有泄密造成影响的,要进行问责并追究其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7日起执行,如有补充、修订,则依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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