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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XX市民政局党组议事规则 

时间:2022-06-03 12:55:02  阅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XX市民政局党组议事规则 ,供大家参考。

2022XX市民政局党组议事规则 

XX市民政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民政局党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促进局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党内监督条例》、市委办《关于印发《***XX市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党组议事决策过程,必须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决策。坚决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政府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条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以及“一把手末位表态”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实事求是、集思广益、有议有决,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三条 党组会议上,每位成员一律平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专权或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党组之上。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求同存异,增进团结,树立全局观念,警惕和反对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倾向,不得因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搞无原则纠纷。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议事范围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会议进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不得以行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政会议等形式代替党组会议。具体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党***、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需要向市委、政府及自治区民政厅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需要向局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局机关、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局系统日常财务支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上,以及工程领域重大项目支出3万元(含3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局系统拟授予国家、自治区、市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决定事项;

(七)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发展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统战、群团、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九)审议部门规章、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民政事业长远发展规划等;

(十)局系统干部职工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一)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上级文件已有具体规定且执行方法十分明确的问题,可不列入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外出期间党组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由受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原则上必须到会;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长参会,并有五分之四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参加讨论、表决。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党组会议可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及议程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邀请本单位科室负责人、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由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局属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议题审核坚持成熟一个报一个,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报送,会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的议题,原则上待列下次党组会议审议。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交单位完善后重新提交。议题涉及多个科室的,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先行通气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各单位涉及资金支出的,要提前与财务人员沟通。如遇紧急突发性议题,必须要在会议进行途中提出的,需征得到会成员多数同意后才能列入研究议题。

(二)准备材料。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送局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按规定份数打印送局办公室汇总整理。报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提交单位不得擅自改动。

会议材料主要包括:

1.提交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文件草案等。

2.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议题主要内容,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等。议题说明一般情况应在2000字以内。

3.议题有关附件。涉及重要文件上会讨论的,要提前提请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如有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的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尽量采用表格、图表、数据对比等形式,力求简明直观。

(三)提前通知。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临时召集会议外,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1—2天送达与会人员。各与会人员要事先认真熟悉材料,充分酝酿,做好发言准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涉及干部人事、违纪处理等问题的议题须在会议通知上列明,有关材料待开会时发给与会正式成员,供会上阅读,会后及时收回。

(四)充分讨论。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科室负责人对议题进行介绍和说明,汇报要内容清楚、依据明确、语言精练,表述准确,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然后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实事求是地发表个人意见。主要领导应在充分听取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后,末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意见,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必须表决外,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一般采用口头、举手等记名形式,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都需要记录在案。涉及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但应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票数,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定。党组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七)形成记录。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必须规范详实,写明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与会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表决形式、表决结果、会议决议等基本要素,并详细记录每名与会人员对各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意见。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印发局党组成员、各单位(科室),并通知有关单位按要求办理。党组会议材料、纪要,要按规定归档保管。

第九条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条  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凡涉及党组班子成员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亲属的人事任免、奖惩和重大经济利益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分管副局长和局办公室要全力推动相关科室(单位)抓好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局党组报告;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需提交市委、政府研究的议题,一般情况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议题提交单位完成材料修改并由局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到市委、政府,紧急情况下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提交市委、政府的材料,分管副局长和局办公室主任应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强文件公开解读工作。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2个工作日内在民政官网等平台予以公开。牵头起草科室(单位)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第十三条 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的,必须服从集体决定;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织改变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随时了解党组集体决议的实施情况,党组要加强决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决议实施过程中与实际不符或指导失误的,要及时研究对策,予以纠正。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召开党组会进行集体决议。建立健全局党组议决事项督查督办和落实反馈制度,局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加大对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办,定期汇总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五章 纪律规定

第十五条  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应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班子成员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要敢于批评,坚决抵制;干部群众对决策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组织举报投诉。局党组书记为执行本规则的第一责任人,有关情况要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规则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市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一)对有关重大事项未召开党组会进行讨论研究,擅自作出决定或以行政会议代替党组会的。

(二)会议进行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议事、逐项表决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信息导致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事后又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四)讨论中搞无原则纠缠,破坏班子团结,影响集体表决的。

(五)拒不服从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六)未遵守保密纪律,随意传播、散布会议内容,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

(七)会议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甚至有恶意篡改、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党组成员请假。

列席会议的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党组书记请假,向局办公室报备,经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并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已明确告知参会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情况接受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涉及的内容或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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