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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文业主大会表决版工作制度

时间:2022-05-29 12:55:02  阅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文业主大会表决版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文业主大会表决版工作制度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文

(业主大会表决版,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xx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xx市xx区xx小区业主大会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代表会议是本小区业主大会体系的中层组织基础,负责上传下达所在单元或楼栋的业主意见和有关决议的执行。本小区的业主代表会议,可以通过单元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楼栋长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或两者的混合形式组建(以下统称“”业主代表会议”,楼栋长不要求是产权业主,但必须持有产权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监事组是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设立的监督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监督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说明,本小区的监事组不等同于xx省有关法规中的业主监督委员会,因此可不通过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具体产生办法见下文。)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代表会议、监事组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代表会议、监事组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并认真听取社区的建议。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本小区只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业委会、一个业主代表会议和一个监事组。

本小区业主大会制度应秉承产权民主自治和科学合理原则,在业主大会体系框架下应实现分权制衡的制度,各权力机构的运作应遵循功能形式对立、内在利益统一的总原则;因此,在业主大会体系框架下,本小区应逐步推行并实现业主代表会议制度的日常化。

1.在适当情形下,可由业主代表会议按照《民法典》的委托原则和业主共同决定原则代行业主大会相关权限。

本业主大会同意在业委会成立后,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来源如下:

第一类情形,根据《民法典》中的授权委托代理原则,结合本小区实际,本小区的受托人联合结成业主代表会议,该业主代表会议的总人数不应超过30人,并应经业委会盖章公示程序予以确认后,成为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可按代议制方式,并遵循民法典的业主共同决定原则行使业主大会的决议权。

第二类情形,本小区业主大会可设立业主代表会议作为议事决策机构,可根据业主代表的权限履行业主大会职权。该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可以楼栋、单元、楼层或划定楼层和片区为单位,按20-100户配比1个业主代表的比例由业委会组织选出,业主代表在其代表的区域户数范围单位中应有双过半的业主赞成。获选的业主代表在其规定任期内,有权行使其代表范围内业主之投票权。业主代表会议由该类代表组成,接受业主就参与表决、履行业主代表职权的全面授权,任期5年。

第三类情形,本业主大会同意可由业委会结合小区有关自建或推荐情况,选择合适人选后,以业主代表会议名单形式经小区公示后准予确认。2021年本小区可采取第三类情形建立业主代表会议(以后可由第一类或第二类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情形或综合两类情形建立,具体由业委会制定具体方案经小区公示后再予施行)。

业主代表会议的受托人代表或推选式代表在程序上应由业委会授予其书面委任状予以确认。业主代表会议设秘书长,秘书长本身应为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担任业主代表会议总召集人。业主代表会议的投票权利和职权功能总方案在由业委会确认并公示后,业委会应设立其机构公章交付业主代表会议予以使用。业主代表会议的日常职权功能主要为:

①协助业主大会、业委会、监事组收集各个责任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传达有关会议决定。

②在业委会安排下,受托组织和承担业主大会投票。

③组织其责任范围内业主的投票。

④制衡业委会,配合监事组的工作,投票审议业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或提请审计。

⑤在业委会换届选举时,换届选举工作组应以业主代表会议的成员为主体,在换届选举工作组分配给小区名额占比中,其代表应占1/2以上。

⑥在业委会不能履职等非常情况下,临时接管小区各项工作,托盘稳定小区局势。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2.小区应设立监事组。本业主大会同意在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组织业主或业主受托人自主报名后及时产生。监事组定为3人,可由业主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常住书面受托人充任,任期五年,监事组的组长由监事组的组员相互推选产生。业委会应设立其机构公章并公示后交付监事组予以使用。监事组由业主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常住书面受托人进行报名,然后由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进行投票,取得票数靠前的3人当选为监事组组员,第4名候补。监事组组员有不能履职或书面辞职的,由业委会和业主代表会议发起及时组织补选或改选。

说明①:如果业主代表会议未能及时组建的则由报名人相互推选,取得票数靠前的3人当选为监事组组员,第4名候补。

说明②:如果业主代表会议形式为单元业主代表会议,则选出31个以上单元代表则视为组建成功,如果业主代表会议形式为楼栋长代表会议,则选出9个以上楼栋长则视为组建成功,以上数值均包含本数。

监事组主要工作职能为监督业委会、业主代表会议是否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策程序和工作程序办事,以监事组定期报告形式公告小区,实现程序裁决和监督功能。

本业主大会授权监事组自行制定具体工作章程并经业委会盖章公示后准予施行。

3.业委会、业主代表会议、监事组三类职务中有兼任的,最多兼任两类职务,业委会与监事组不能同时兼任,其他两类职务可以兼任,其津贴只能领取金额中较高的一类。

第六条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起设立。

第七条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委会应当在业主大会告知备案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委会应当视情形将备案情况以及当届业委会委员、业主代表会议、监事组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人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第八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等重大开支事项,以及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均应当经有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业主的同意。。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或谈判。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业主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形式;具体的会议形式由业委会决定。

第十一条鉴于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作表决票(含选票)已送达其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3.投入业主位于本建筑区划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4.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将其栋房号统一公示的,也视作已送达;

5.业主大会工作组或业委会在业主大会投票说明公告里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表决:

1.设投票箱:在本建筑区划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2.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委会或换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

3.业主通过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号码、传真号码等电子类表决专用通道接收和发送投票信息,或通过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定的电子类投票表决平台接收和发送投票信息的;其投票意见表达均视为业主的真实意思表达,均视为有效投票行为。

在业主、业主代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或公证机构公证下,由业委会、换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工作人员统计汇总,并公布投票汇总结果。

业委会会同监事组应制定和公布业主大会的投票规则和说明,用于阐释业主大会的投票工作,业主大会同意经公示后其准予执行;换届选举业主大会的投票规则和说明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参会业主的计算和有关计票规则的约定

1.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投票权数量参见小区投票权数汇总表。

2.小区地上地下停车位或停车库、摊位、杂物间、储藏室、门厅、架空层、设备层、会所、幼儿园等空间不得列入投票权数。

3.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其所能代表的投票权数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含选举票)登记发放的业主计算。

4.关于业委会选举的计票:

①业主大会唱票统计后,在参与表决的比例符合法定的双三分之二以上前提下,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得票人数和得票面积数均应超过已参与表决的人数和面积数的50%(即民法典要求的“双过半”);根据业主大会的投票结果汇总情况,按照得票权数排名,取靠前的约定人数成为业委会的正式委员,靠后的成为业委会的候补委员。

②如出现有多位候选人的得票人数相等的情况,则比较其得票面积数;如仍出现相等情况,则抽签决定成为当选委员。

③如按照法定的双过半原则,当选委员中出现人数未达到满额,已当选的委员的当选资格仍为有效;当选委员的人数如果超过约定的半数,则组成新一届业委会;如有以上情形,委员缺额应尽快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选举补足。说明:缺额型的业委会如人数为双数,在业委会投票决议时,得票数为最后一名的委员不行使投票权。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开会,召开时间由业委会负责确定、召集。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委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就业委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委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紧急重大议题除外。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委会做出决议的;

(二)监事组作出决议和业主代表会议三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发起的;

(三)业主代表会议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发起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五)业委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2人的;

(六)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发起人应有身份证、不动产权属(或购房合同)证书复印件;4.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以上3项内容。业委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

业委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委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委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的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公布最终的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委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业主大会程序发布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公告,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委会的委员缺额人数为2人的,业委会应当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委会(或换届选举工作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委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委会(或换届选举工作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委会(或换届选举工作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建筑区划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对多次联系都无法送达、无人领取的票面,业委会应当在发放票面工作截止3天前,在小区内予以造表统一书面公告,则视作送达。公告内容应包括:因多次联系都无法送达无人领取的表决票对应的栋房号之清单、要求业主见公告后速与投票工作组联系在投票截止前参与投票、投票联系方式。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委会(或换届选举工作组)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委会(或换届选举工作组)应采取唱票统计工作会的形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并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签字确认。

业委会(或换届选举工作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并发布业主大会决议。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委会(或换届选举工作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委会(或换届选举工作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委会发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人员列席。

业委会不依法依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成立工作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1.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其他情形的另行具体认定。

3.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1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5.单位业主,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6.业主拒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7.本小区地下室部分及其他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部分,均应属于从属地位,无论是否拥有权属,都不得计入小区业主大会的投票权数。

第十八条业主可委托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或受托人代表不要求是本小区产权业主,但应出具业主委托书。

业主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签字或者投票的,可视同业主本人已经授权,无需另行书面委托。

业主委托业主代表会议代表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应为自然人,不要求是本小区产权业主;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不得再行委托。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委会的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委会会议。

(四)代理人可接受的业主委托人数不设人数限制。

第十九条本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的方案可由换届选举工作组制定业委会换届选举方案进行;也可以由业主代表会议过半数决议选采取按何种方案进行。

第二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委会可通过监事组会议、业主代表会议、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或收集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小区实际制定具体选聘方案、草拟物业服务合同和聘请公开招标选聘代理人。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法定提议人有权委托或组织人员拟定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条款。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要内容条款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业委会应当在业主大会决议确认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相关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委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条款(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出租或经营性管理并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并由业委会代管,代为统一行使支配权,按照管理规约规定进行使用、分配,其财务收支应按季度定期公示。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予以确认。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对于本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本业主大会同意可参照xx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或国家省市政策最新规定的方法进行使用。

本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

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有关法定条件经过同意后,视为表决通过;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通过。

使用小区公共收益金用于小区公共维修或发放业主红包等福利时,在表决方式上也可参照异议表决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印章、业委会印章由业委会指定专人保管,业委会主任不掌握公章,具体业委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业委会工作规则也可由业委会另行制定并予以公示,本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制定并予以施行。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委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业委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因建筑区划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委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委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代表会议、监事组和业主大会的监督。

本小区业委会设委员5名,候补委员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由业委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候补委员可列席会议,但不具有正式委员的投票权。

本小区设业委会工作秘书一职,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业委会顾问一职,由业委会选取人员,可按市场价报酬予以聘请。

业委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正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业委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投票表决权。

业委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中的半数以上赞成才能通过。

业委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委会的工作事项、业委会的决定等,由业委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业委会的进一步工作规则及章程制度、补贴报酬制度、财务制度等由业委会成立后另行具体制定和分工安排,经小区公示后业主大会视作同意准予施行。

业委会工作具体如下:

一、总原则:业委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委会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委会的正常工作。

二、业委会集体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1.业委会每一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专项问题经10名以上业主、2名以上业主代表或2名以上业委会的委员或监事组书面申请,业委会应在10日内召开集体会议;

2.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3.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2天送达每位委员;

4.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1天向业委会提交书面说明;如有必要,缺席委员可用书面形式参与投票,也视作有效(含电子书面信件,手机短信投票等)。

5.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6.会议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并由与会委员签字后并存档;

7.业委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8.业委会的公示类文件原则上不许任何人签字,只许盖章;过全体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秘书或相关人员方可盖章。

9.业委会每月例会可以邀请部分业主代表列席,必要时联合业主代表、监事组召开扩大会议。

10.业委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社区派代表列席会议。

三、如遇到专项问题,业委会集体会议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即任一委员可以提出一个议案,里面包含已给出的建议决策,由秘书或有关人员负责将意见书送交各委员,如果在3天内有半数以上委员纸质书面或电子书面(含微信、手机短信)同意,则该议案得到通过;否则视为否决,一个月内不得再议,并予以存档。

第二十八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建筑区划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不无故欠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机构中任职,不得以各种形式成为其股东,否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八)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业委会的委员缺额人数超过3人,业委会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委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委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负责组织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委会委员。

业委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组织直接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委会委员。

第三十条经业委会决议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罢免业委会委员的,业委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委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罢免业委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组织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委会委员。

第三十一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不执行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在小区造成负面影响者(以监事组或业主代表会议的过半数书面报告认定为准)。

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存在严重违反小区规约行为;

(四)存在业委会工作规则约定的禁止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委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委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二条业委会任期届满前9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可由社区牵头,业委会委员代表2人、监事组代表1人、业主代表4人、热心报名业主1人(热心业主代表视情况决定是否选取)组成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委会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委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委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委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委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委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委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组应当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及业委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1.本小区业委会委员选举应实行差额选举方式,差额1人。本小区业委会的正式委员人数为5人,候补委员2人,则候选人应定为8人。

2.业委会委员的候选人的条件参照第三十条的业委会委员的条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活动经费、业委会开展日常活动及专项工作的经费按法理应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和分摊,可采取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提取,或业主自愿捐赠,或从物业费里代为提取等多种方式。业委会可实行专职工资制度和轮岗工资制度。

主要用于:1.业主大会会务活动、业委会会务开支;2.必要的日常办公开支;3.业委会工作的有关人员补贴,如:业委会委员的通讯费、交通、出勤补贴、误工费、工作补贴、专职岗位人员的适当津贴、外聘顾问或代理方;4.外勤出差补助等;5.业主代表会议的会务补贴;6.为小区公共利益出力的人员应适当予以补贴或奖励,因公发生受损伤害的,可以适当予以资助,并应筹善稳妥安排。

以上经费支出,本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制定具体开支及补贴标准,并遵循量入为出,多劳多得的原则公布后准予实施;业委会对各类经费的收支处分,应制定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季度定期公示,接受监督。

关于小区有关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本业主大会同意由监事组和业主代表会议设立具体办法进行操作,并应坚持促成业主大会体系框架下内生监督和内部评审为主的原则。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因小区业主大会各项工作需要付出大量精力和时间,业主大会应提供经费维持业委会、业主代表会议、监事组的基本运作。业主大会会务费、业主大会体系下各机构的办公经费、业委会和监事组及业主代表会议的成员补贴经费采取津贴制和轮岗值班制度,并应每月度予以盖章公示;其具体安排制度由业委会另行制定并经公示后准予施行。小区公共收益金入账之前的经费支出,各机构可先行自行垫付,并由财务人员统一记录登记造册,全部挂账,以后再行发放。业主大会下设各机构的工作经费应量入为出,原则上不得超过小区年度公共收益金总额的35%,具体占比由业委会根据情况逐步调整决定。

在业委会未公示最新的经费方案之前,本小区暂行以下制度,具体如下:

1.业委会和监事组的成员设每月固定津贴,具体金额由业委会确定。

业委会或业主代表会议的成员采取轮岗值班制度,分2人一组于周四晚7点半至9点值班,定期接待和记录业主的投诉、建议。轮岗值班可设值班津贴,每人每班领取值班津贴,具体金额由业委会确定;

设每月例会和专项会务津贴:每人每会领取。不来值班的,不得领取值班和会务津贴。

2.业主代表会议的秘书长不设固定津贴:可设每月通讯津贴,具体金额由业委会确定。

业主代表会议设专项会务津贴,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每人每会领取,不来则无,具体金额由业委会确定。

3.业委会、业主代表会议、监事组三类职务中有兼任的,最多兼任两类职务,业委会与监事组不能同时兼任,其他两类职务可以兼任,津贴只能领取金额中较高的一类。

4.为小区事务外出联系工作可据实报销。

经费收支账目可由业委会安排专人管理,业委会应当每月10号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按国家法规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要求接受业主的监督与查询。

5.本小区业委会的具体财务支出原则上实行备用金制度,待小区建立业主代表会议和监事组后另行制定财务分级审批制度及具体操作细则,向全体业主公示后施行。在此之前公共收益的使用和支出由业委会研究,以业委会会议表决的方式决定,经过半数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开支。

5.1应从业委会公共账户里提出并日常维持有5000元备用金便于支出。

5.2有资金收入则应在3天内及时存入业委会公共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5.3应设立会计、出纳各1人,会计、出纳不得为亲属关系。每笔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委员证明人、业委会主任的签名和签证年月日。

第三十六条小区应建立监督体系,由业委会另行设立《小区监督条例》并公示施行,对业主大会体系框架下的业委会成员、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监事组人员进行全面监督考核;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及岗位,进行全面监督精细化考核、打分评议,并应在物业合同中以条款约定体现本章精神。

第三十七条凡侵占小区权益或业主权益的,本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可代表全体业主由公共收益金或众筹资金进行协商、谈判、投诉、诉讼,同意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直接进行相关活动及处置;凡涉及维护和追讨小区公共权益的情形,本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代理法律诉讼和代理追讨及对代理方追回权益给予适当分成比例处置。

第三十八条物业公司选聘的有关规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的选聘方式为公开招标。

1.如果业委会决议同意将续聘议题作为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则小区应召开包括且不限于含有续聘议题的业主大会。

2.本小区公开招标选聘程序应由业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业委会可以引进第三方代理协助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选聘的总方案应在小区公示,其中应包含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招标条件。

3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条款应包含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费单价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3.特殊情况:小区紧急状态下,业委会在小区实行物业自管或采取任何一种形式的物业服务方式,业主大会一律视作已经同意业委会全权负责组织实行;业委会制订的具体应急方案应在小区向全体业主公示;小区紧急状态的情形,应由业委会组织业主代表共同评定。

第三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本议事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协商确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双过半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本议事规则中如有条款与国家法律抵触的,以国家法律为准,其他条款并不受此影响。

第四十一条本小区业主大会同意本规约条款的适用性上遵从“有民约的先从民约,没有民约的再从国家法条”的原则。本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对本规则进行解释,或由业主代表会议推举授权专业人员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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