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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拆字()第001号
吴:
经查,你户在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xx县x村竹口屯庙坪建设驾校练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继续上述违法建设行为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收到本通知书起6个月内直接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x人民政府
x年十二月十九日
京管拆字〔 〕第180040 号
相对人:xx市xx区x社区北门西侧电脑洗车房搭建人
案 由:违法建设
x年11月1日,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在检查中发现,搭建在xx市xx区x社区北门西侧的壹处电脑洗车房涉嫌违法建设,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市xx区x社区北门西侧电脑洗车房搭建人未经批准,擅自在xx市xx区x社区北门西侧搭建有壹处电脑洗车房。该处洗车房包括南北两间房屋。南侧房屋坐东朝西、简易结构、无固定基础。房屋东西长5米、南北宽5米、高3.5米,建筑面积25平方米。北侧房屋坐东朝西、简易结构、无固定基础、高3.5米,房屋呈“L”形,由南北相邻的两个矩形面积构成。南侧矩形面积东西长9.6米、南北宽2.2米,建筑面积21.12平方米。北侧矩形东西长11.5米、南北宽4米,建筑面积46平方米。北侧房屋建筑面积67.12平方米。该处电脑洗车房建筑面积共计92.12平方米。上述壹处电脑洗车房经xx市规划委员会分局查档复函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登记表》、规划复函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xx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xx市xx区x社区北门西侧电脑洗车房搭建人搭建上述电脑洗车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xx市xx区x社区北门西侧电脑洗车房搭建人于本决定生效后7日内自行拆除其搭建在xx市xx区x社区北门西侧的壹处违法建设电脑洗车房,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报请xx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xx市xx区三里河东路39号)或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接待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地址:xx市xx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x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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