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
施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黔府发[2014]3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7
【实施日期】2014.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黔府发〔2014〕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较快,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仍面临诸多困难。为加快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理念确立起来、组织培育起来、机制建立起来、业态探索出来、典型示范起来,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努力培育一批人均纯收入超万元、集体经济收入超百万元的示范村,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
入,实现民富村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支持村集体牵头兴办农民合作社等各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集体土地,通过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经营所得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2)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所有的农、林、水等资源,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和发展乡村旅游,通过发包或自主经营获取收入。(3)鼓励村集体发展物业服务业,建设交易市场、农家乐经营点、车库泊位等。(4)由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小型灌溉、垃圾处理、文化娱乐等公益性项目和串户路、通组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交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5)允许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前提下,整理开发村集体路边、渠边、河边、房边等空闲地和荒山、荒滩、荒地、荒水等资源,增加的水、土资源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依法通过开发、发包或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体经济收益。(6)支持资金充裕、建设用地紧缺的社区集体,与具有发展潜力、缺乏资本金的村寨共建村集体“飞地经济”。(7)支持村集体将群众自愿流转的土地或房屋,进行反租倒包,通过市场规范流转获取租金差价。(8)加大征地支持力度,征收村集体土地时,市、县两级可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决定是否安排留用地及比例,也可采取等价置换货币或工商业用房等方式进行补偿。(9)对村集体到期的农、林、水、土等承包合同应协商完善,依法采取“长包短定”的办法,解决承包金一定多年不变且标准较低的问题。对私自开垦林地的,责令退耕并恢复原状。(10)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各类产权、资源流转进入交易平台,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标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
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扶贫办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创新涉农项目扶持方式。(1)政府支持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山区开发、绿化造林、生态保护、乡村基础设施等项目,要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共同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对村企合作开发、投资兴建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列入规划,安排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并在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上给予倾斜。(2)探索开展涉农项目建设管理创新改革试点,每个县(市、区、特区)选取10个行政村,除公益性项目外,对各级发改、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投入农村用于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建成后统一交由村集体持有和管护。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相关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和入股等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3)实施“3个15万元”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延伸行动计划,重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加工制造、民族手工艺、特色食品、创意设计等企业。(4)鼓励县级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申报项目,每年由省级农口等部门整合各类资金,通过竞争立项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县,再由各县(市、区、特区)比照同等办法分配到各乡(镇)、行政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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