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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南
一、关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
村委会的选举,是由一系列环节构成,就一个村的实际操作看,一般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村委会的选举,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导、组织和主持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乡镇街道指导各村结合实际进行选择。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如遇“两委”班子不健全或其他特殊情况,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派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内部推选产生主任一名,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选举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选民。
第二步,选民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选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村民是否认定为选民,要按照《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年满18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进行登记(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布本届村委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明确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和登记办法,要求选民互相转告,以便及时进行登记。(2)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挑选一些懂法律、有文化、工作认真、熟悉本村情况的人担任登记员。选民登记员确定后,要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有关选民登记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培训。(3)登记造册。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在具体操作时,可在上届选民登记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登记,对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新满十八周岁的、户口新迁入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当予以补充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使用规范的选民登记花名册(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将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按顺序号登记造册。(4)审核并公布选民名单。登记造册的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选举日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张贴在本村显著位置。(5)受理选民申诉。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超过五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纠正。(6)颁发选民证。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并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
第三步,提名候选人。首先,应做好提名大会前的准备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办法》对候选人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拟订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会前三天,村民选举委员会将提名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全体选民。要做好提名大会前的准备,包括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准备票箱和提名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等工作。其次,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提名。会前应向选民讲清候选人条件、提名表的填写要求和计票方法。而后,每个选民凭选民证领取一张提名表,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提名可以按照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等额一次性提名;也可以不按具体职务,按照职数的多少,等额一次提名,按得票多少,即简单多数确定候选人)。提名结束,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提名结果。第三,公布候选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在选举日七日前,以公告形式,按提名人数的多少顺序张榜公布提名结果。第四,确定正式候选人。(1)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人数。分职务提名确定候选人时,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各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2人;不分职务提名时,所确定候选人的人数至少是应选名额的一倍。(2)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的村委会各职务候选人,均以提名人数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名的人数相等,正式候选人难以确定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对提名人数相等的初步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
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3)征求正式候选人本人意见。候选人不接受提名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被提名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第四,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三日以前按提名人数多少的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第五,组织竞选。在正式候选人公布后到正式选举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并接受村民的询问。
第四步,正式选举。(1)做好正式选举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选举日前三天,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法,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选民。二是办理委托投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直接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选举日以前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之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委托办理时间、地点以公告方式提前通知选民,选举日停止办理委托;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接受委托的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凭委托投票证和本人选民证领取选票,代写代投。三是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前,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参与选举的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四是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2)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必须设主会场。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具体程序为:
宣布大会开始;介绍选民登记和候选人产生情况;宣布投票方式和选举大会纪律;讲解选票填写方法;检查并密封票箱;投票选举;集中票箱、开箱清点选票,并当场唱票、计票;宣布当选结果;当选人发表就职演说;大会结束。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所有票箱接受投票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的选举有效。投票总数超过本村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少于或等于本村选民半数的选举无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另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3)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于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以公告形式张榜公布。
二、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一是召开村民会议推选。可召开全村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过半数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数多的(简单多数)当选。二是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本小组过半数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推选有效;以得票多的(简单多数)当选。三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修订后《选举办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主要是降低推选成本,简化推选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符合
法定人数和程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会议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得票多的(简单多数)当选。也可由村“两委”拟定建议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一半以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村民利益,联系群众,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新的《选举办法》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回避制度,即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认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时,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动终止,不足名额从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由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三、关于选举方案的制定问题
村级选举方案的制定,是村委会选举中的重要环节,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规范、合理关系到一个村选举的成败。因此,各乡镇街道一定要切实发挥指导作用,帮助各村依法制定好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村级选举方案一般应包括:选举的指导思想,选举的主要程序、候选人的提名确定方式和投票选举方式,选举的时间安排及其他选举的一些
具体要求等内容。为简化手续,凡应在选举过程中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可在方案中逐一列明,包括:村委会职数;候选人条件;提名和正式选举的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名单;特殊情况下选民资格认定的标准;选举方式(采取确定候选人方式还是不确定候选人方式);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是得票数不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时,是否可以不进行另行选举等。通过方案的制定过程将这些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的内容一次性表决通过,从而为整个选举的依法依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四、关于选民资格的认定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衡量一个村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必须看其是否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年龄身体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独立表达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的村民。计算选民年龄的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即由出生日期计算到选举日,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口登记为准。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取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二是属地条件。必须是户籍关系在本村,且居住在本村,具有农业户籍性质,享有本村村民权利,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村民。凡具备选民
资格的选民都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三是政治条件。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判断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另外,新的《选举办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选民资格的确定标准:一是户口不在本村,本人要求参加本村选举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予以选民登记:①在本村居住生活的村民配偶,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具备选民资格和未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本次换届选举的证明,经居住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登记;②在本村从事村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以及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的原本村村民,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凭第①项规定的证明登记。二是户口在本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的人员,本人要求参加本村选举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予以选民登记。
五、关于候选人条件问题
《选举办法》明确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2)勤奋敬业,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3)团结广大村民,不搞宗族派性,维护文明村风,不搞迷信活动;(4)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在此基础上,《选举办法》又做出了一些补充规定:即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以上条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以及村委会的工作需要,可以拟订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对《选举
办法》的规定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拟定的具体条件,乡镇街道村级组织领导小组要依据有关法律严格把关,并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条件进行大力宣传,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六、关于选票计算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规定,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正式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根据选举方式的不同,在提名和正式选举时选票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1)不分职务提名时,以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不分职务选举时,选票计算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判断入围,即该候选人三种(二种)职务所得票数相加是否超过参加投票选民一半以上。二是确定当选职务,判断入围的候选人当选何种职务要以该候选人在该种职务所得票数多少确定,以得票多的当选,排列顺序为由多至少。计算选票时,实行高职低计。(2)分职务提名时,按选民在各职务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选票计算时实行高职低计。分职务选举时,以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是否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一半以上。需要注意的是,认定选举是否有效,要以收回选票多少(票箱中的总票数)为依据,而不能以发出选票多少为依据;如遇
票数相等时,村民会议应就得票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表决以确定正式候选人资格或者是否当选。
七、关于委托办理和流动票箱使用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直接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选举日以前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之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办理委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2)正式候选人、竞选人不能接受委托;(3)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将委托办理时间、地点以公告方式提前通知选民,选举日停止办理委托;(4)使用规范的委托投票证(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应同时到场签字按手印,确实不能来的,委托人要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5)接受委托的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凭委托投票证和本人选民证领取选票,代写代投;(6)在办理委托时,要将委托人的选民证加盖委托标记;(7)要严格控制委托的办理。只有外出选民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选举日不能直接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方可办理委托;(8)提名候选人不办理委托。
流动票箱投票也是接受选民投票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方式。为了保证选举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流动票箱投票应严格控制。投票站投票结束后,流动票箱才能接受选民投票,流动票箱流动过程,必须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在登门接受投票时必须保证选民秘密写票,不允许旁人暗示或诱导,
工作人员只能对选民作选票上的客观说明。选民需要代写时,应在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
八、关于不确定候选人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问题
新的《选举办法》规定,村委会选举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即不进行候选人提名,选民可以自报竞选职位,由选民一次投票选举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用此方式选举村委会应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1)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2)选民报名。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竞选职务。(3)公布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4)组织竞选演说。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参加竞选的选民进行竞选演讲。竞选演讲的内容和要求与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规定相同。(5)召开选举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票上不列候选人名单,按照职数一次性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会议的程序以及竞选人或另选人的当选要求与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正式选举相同。
九、关于竞选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并接受村民的询问。随着村委会选举工作不断深化,竞选已成为选举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从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开始,到投票选举之前结束,为正式候选人竞选时间。新的《选举办法》改变了过去选举当日必须停止一切竞选活动的规定,
在选举日投票开始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说。竞选活动要在乡镇街道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组织介绍。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广播或印成书面材料等形式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正式候选人的简历、政治面貌、工作能力等,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应当实事求是、一视同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能有任何诱导性、倾向性的介绍。二是自我介绍。正式候选人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向选民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治村方案等。自我介绍也要有组织的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或在规定时限内由候选人依
法采取其他形式和途径介绍自己。竞选人的自我介绍内容要符合本村和本人的实际,实事求是,不能攻击、贬低其它候选人或村民;不得随意许诺。对竞选演讲的内容要形成书面材料,乡镇街道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政治观点错误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十、关于另行选举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在七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上次投票时候选人、竞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竞选人名单。候选人、竞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不另行选举,根据投票结果,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组织另行选举要召开选举大会。会前要将会议时间、地点、要求以公告形式提前告知选民。会议的程序与正式选举相同。会议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当选人名单。
十一、关于选举违法的处理问题
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从性质上分为违反选举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秩序两种。违反选举法律法规指在选举中没有按《村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办事;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秩序是指在选举中通过暴力、威胁、恐吓、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毁坏票箱打击报复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冲击投票现场,打砸选举工作人员和票箱等行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重新选举。对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选委会产生不合法等,确属无法局部纠正的,要组织重新选举。二是局部纠正。因选举过程中某一环节违法造成的,可以对具体环节进行纠正,其余环节有效。对扰乱选举秩序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警告,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关于信访案件的处理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规定,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超过三十日的不再受理。有关机关应当自接到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因此,各级各部门受理上访人反映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超过时限将不再受理。各乡镇街道是受理信访的基层单位,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调查处理,不能随意上交矛盾,对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及时和换届办沟通,妥善化解矛盾。
十三、关于如何保证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名额问题
妇女依法进入村委会班子,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也有利于村委会分工和工作的开展。今年区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村‘两委’班子中一般应有一名妇女干部”目标要求。为保证村委会成员中的妇女名额,去年下半年,市民政局在塘沽进行了试点。按照兄弟区县的一些经验和市局的解释,为了确保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的妇女干部,在选举过程中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在选举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阶段采取定向提名,提名票中单列妇女栏目;二是在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选举村委会成员时采取定向选举。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应在村选举方案中明确表述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此基础上,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并依法当选村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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