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国营牧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乔龙沟县国营牧场、桃坡底县国营牧场果树场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
(一)征迁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指导、安置优先、服从大局的原则。
(三)坚持以合法有效权属证书或有效手续为补偿依据的原则。
(四)坚持尊重历史、明辨事实的原则。
县国营牧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
(一)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属性以合法或有效手续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面积以证载面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或者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协议记载的面积结合选定的专业评估测绘公司实测面积认定,二层高于2.2米的按测绘面积的80%折合计算。
(二)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范围内相关土地、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依法征收通告》(沁政通字〔2021〕3号)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三)权属认定
1、有权属认定的建筑是指:被征收房屋、土地完成法定登记,登记明确为被征收人所有的。如自行对主体翻建、改建、扩建的,以证载面积结合评估公司实测面积认定。
2、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建筑是指:经过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协议,未办理房屋、土地法定登记的。如自行对主体、翻建、改建、扩建的,按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始交易协议约定的房屋面积结合评估公司实测面积认定。无法提供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始交易协议的,提交征收实施部门认定。
3、没有权属认定的建筑是指:未办理法定登记,相关交易协议未经主管部门认可的;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建、扩建或者另行修建的建筑。
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实施。
(一)土地的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且明确为被征收人的,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土地按照1:0.5调换安置房补偿。
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的被征收人,宗地范围内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土地按照1:0.3调换安置房补偿。
(二)房屋的补偿与置换
根据房屋建筑结构按以下比例调换单元楼安置房。
1、有权属认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1调换安置房;
砖混结构及混凝土框架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2调换安置房。
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建筑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0.9调换安置房;
砖混结构及混凝土框架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调换安置房。
没有权属认定的建筑不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原设计为厂房、礼堂等非生活用房,未改变为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按实际评估价值补偿。
2、置换房屋为郭道镇镇区新建单元楼。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依次应选尽选。
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总面积大于调换房总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调换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补齐差价。
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总面积不达所选调换房总面积,不足部分面积在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内按调换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补缴,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协议签订时的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缴。
3、住改营用房的认定与补偿
住宅自行改变用途用于经营,且实际有一年及以上(自《方案》发布之日倒推计算)经营行为,且能提供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以及相关证据可证明其从事经营行为的,认定为经营性用房,一次性给予认定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偿,并另行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
4、过渡期限及安置补助费
安置房调换过渡期限为三年。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房屋腾退验收之日起计算,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后,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的三倍予以发放,过渡期内的安置补助费仍按照原标准发放。
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每月计算,首次支付十二个月,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至安置房交房后顺延六个月终止。
5、原则上每户认定的总置换面积中,不少于70%用于房屋置换,剩余部分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6、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总置换面积70%的(不包括70%,上限为100%),超出的面积按4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7、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以最接近总置换面积的70%为准。受安置房户型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所选安置房面积不达总置换面积70%的,按安置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结算差价。
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时。
每户补助迁出和迁入费用共计2000元。
(一)宗地范围内高于2.2米封闭性完整的其他建筑物,按照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其他附属物、构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二)租赁合同期内修建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与县国营牧场、县国营牧场果树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租方在有效租赁期间修建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修建审批手续完善的,经征收实施部门依法认定后,依据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补偿。
有权属认定以及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搬迁户,凡在正式签约启动后的1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20日内的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过期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首期安置补助费在搬迁户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其它剩余款项在搬迁腾退交房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金额、安置补助、搬迁补偿、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依法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权利凭证,并按协议约定发放上述款项。
如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又不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征收主体收回。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自行拆除的,安全责任自负。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
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实施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收拆迁期间任何单位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未经征收实施部门认可,不得作为本拆迁方案的依据使用。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工作要科学安排、倒排进度、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篡改资料数据、或优亲厚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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