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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2篇)

时间:2022-11-30 08:20:04  阅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2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2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2022

所谓“家在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为“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于2016年3月1日实施。

家暴就像一颗毒瘤长在一棵树上,因为树本身生命力顽强,不管你怎样去砍,只要根在它就不会死,家暴也一样,你治标治不了本所以家暴的存在变得很自然,如果不会法律去规划这个行为,它背后的意义不仅是伤害这么简单了、也许在过去,这是一个家庭的小而且一般很少有外知晓,因为一个叫羞愧心的东西,更不愿让别人知晓自家的事,所以有很多的人忍受着家暴也不报警的原因。

那么,如果在受到家暴或要面临受家暴的人,怎么为呢?首先,不要不说,应到当地院申请人生安全保护令

那么,什么是人生安全保护令呢?人生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人生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六个月当然,也可延长。

不能应为羞愧而瞒着家人,自己受这份苦你不能因为羞愧而让人虐待自己,对吧

我们应该懂法,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才能让我们更健康的成长。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2022

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社会的一大难题。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也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应该说它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反对家庭暴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有着非常积极和重要的意义。在基层法庭工作的经历,让我对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在派出法庭工作近两年,接到案件类型最多的也就是婚姻家庭纠纷的案子。也有不少到法庭离婚的当事人,到法庭起诉离婚的原因也是受不了配偶的暴力行为。在农村地区,由于受教育文化程度不高加上思想观念的落后,“大男子主义”盛行,有些人视妻子和子女为自己的拥有品和使用品,只能听从自己的支配和服务于自己,而不能反抗。加之大部分农村地区婚育观念落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丈夫打骂、虐待生女孩的妇女,公婆的冷暴力,都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解的主要原因之一。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家庭内部分工在农村十分普遍,男性外出打工,女性的主要职责是在家务农,带小孩和瞻养老人。在这样的格局下,男性仍是家庭中的经济支柱,而自然地就认为其在家中就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女性在经济上的不独立并与男性在经济上的依附性,就导致女性在家中就没有话事权,使其不得不从属于男性,稍有不满,就成为男子暴力侵害的对象。

经常有女性当事人跑到法庭向我们倾诉配偶对其实施的暴力行为,并翻开她们身上的“证据”,那一幕幕触目惊心。许多时候我总是会告诉她们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多教会她们一些在家庭生活中防止被暴力对待的方法,也希望我告诉她们的这些东西能够多少起点作用。我也会告诉她们如果想就此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发生暴力行为,一定要报警,并且保留好配偶对自己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这些都可以作为自己诉讼的证据。

农村家庭暴力中的男性普遍都带着一些不良的习惯和性格古怪,促使家庭暴力时常发生。如施暴者有赌博、酗酒、好逸恶劳、恣意妄为、大男子主义、精神疾病等。当无法应付挫折和生活压力,或是酗酒、赌博后心情不佳时殴打妻子、子女便成为一种泄愤方式。也有的时候也是因为受害人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其遭受暴力行为。

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在遭受农村家庭暴力侵害的乡村妇女中,超过8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声张。文化水平偏低,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观念不强,而大部分村民包括一些村委干部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样的理念下,施暴者更有恃无恐,受害者忍气吞声,旁观者置若罔闻。长此以往,家庭暴力也就被人为淡化为家庭纠纷,其结果也必然导致家庭关系的恶化。

对于反家暴法的有效实施,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实践,是一种社会化的救济途径。有此庇护,善莫大焉。其实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

首先,法律制度必须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反家暴的舆论共识。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并未意识到可以向亲人以外的诸如社区、妇联、派出所等公共机构进行求助。这就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加强道德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扭转人们的错误认识,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不同体系形成合力。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社区、妇联、工会及公益团体,均是反家暴的主要力量。这就需要建立起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治理体制和机制,只有多管齐下,方能有助于反家暴的不断推进。

更为关键的是,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给家庭暴力案件量罪定刑,使其真正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仍然受到“举证难”“取证难”以及“认定难”等现实因素的制约,这就需要进一步制订细则,一方面,明确家暴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和手段,同时规定对于因遭受家暴而面临生活紧急困难的当事人,该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以及反家暴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衔接运用等等。只要法治发力,全社会共同努力,就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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