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当下,我们强调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创造性地运用于反腐败领域,这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夺取反腐败斗争新胜利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质,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其关键是守规则、重程序,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尊重和保护人民权益,自觉接受监督。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摈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一、更新理念,转变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与我们常说的法律思维不同,法律思维本质上是规范性思维,是能够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思考和推理,法治思维本质上是合法性思维加合理性思维,就是说,首先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其次还应当是合理性思维,不仅要“依法”,还要“正确”,就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就是说不仅要严格执法,还要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契合党内法规,在法理、事理、情理上说得通、站得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所讲的,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单纯的法律思维注重的仅仅是法律效果,而法治思维则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这些方面正是法治思维高于法律思维、优于法律思维的鲜明特征和优势。
二、铸牢程序意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依法办事就是依照程序办事。国外有一位大法官说过一句名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是制约权力、防止权力任性的伟大发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是把权力关进程序的笼子里,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等,一方面使其具有职能上的法定性、正当性、有效性,避免权力过度膨胀和滥用;
另一方面使其按照既定的权限和程序启动和运行,并且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行使,提高权力运行的公信力。在反腐败斗争中,越是尊重和遵守严格而又公正的程序,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责相宜、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充分辩护、司法救助等,越能够把腐败案件办成铁案,反腐败斗争的公信力也就越高、综合效果也就越好。
三、加快推进反腐败斗争制度化、常规化、常态化、法治化
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提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也为反腐败领域的制度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在世界范围内,腐败主要指权力腐败、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在我国,权力腐败重要原因之一是权力不易、不能、不敢滥用的监督制约制度和预防惩治机制不够健全,腐败分子有漏洞可钻;
或虽然有监督制约制度但执行不力、形同虚设。因此,反腐败工作的关键就是要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并提高制度的运行力和执行力,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源头上管控权力滥用和权力异化。要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形成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统筹衔接的强大制度力量,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充分发挥反腐败制度的优势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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